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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张**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8)正民重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7月21日,由河南省**有限公司的种子检验报告为有效鉴定是错误的;2.李*与张**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3.张**现已死亡,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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