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进所提交的被告杨*住所地不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暂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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