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杨*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诉被告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进所提交的被告杨*住所地不详,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申请暂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