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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诉被告魏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陈xx诉被告魏xx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xx诉称,被告赊购原告红砖1.5万块,但被告一直没有偿付砖款4950元,原告要求被告清偿该款。

被告辩称

被告魏xx辩称,被告拉走原告红砖1.5万块是事实,但该砖系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且原告当时欠被告劳务费7000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要求原告偿付被告劳务费7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8年3月从原告的砖厂拉走红砖1.5万块,没有支付砖款。诉讼中,双方认可当时的红砖市场价格为每块0.25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录音记录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处拉走原告红砖1.5万块且一直没有支付砖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砖款的理由成立。被告辩称该砖系原告所赠,该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可。劳务费纠纷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且被告没有依法提出反诉,故有关劳务费纠纷事宜,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魏xx偿付原告陈xx红砖款3750元(即0.25元/块15000块),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xx负担10元,被告魏xx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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