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与原审被告内乡县金城宾馆、南阳**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内**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0)内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内乡县金城宾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南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由本院院长发现,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南民监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黄**、原审被告内乡县金城宾馆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陈**、南阳**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漏列内乡县金城宾馆的承包人郑**为当事人,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南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及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