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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等十二人与内乡县金城宾馆、南阳**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被上诉人靳**等十二人与原审上诉人内乡县金城宾馆(以下简称金城宾馆)、一审被告南阳**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靳**等十二人于2010年4月22日向内**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归还货款536692元。内**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0)内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金城宾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1)南*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后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4)南*监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审被上诉人靳**等十二人的诉讼代表人刘**、张**、穆**、李**和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原审上诉人金城宾馆的委托代理人陈**、一审被告黄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遗漏金城宾馆的实际承包人参加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1)南*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及内乡县人民法院(2010)内法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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