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樊*三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阳某某与钱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钱某某下落不明,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樊*三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