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某某申请执行钱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樊*三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阳某某与钱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钱某某下落不明,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8)樊*三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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