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本院(1997)光经初字第543号经济调解书、刘*申请执行易**拖欠货款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1997)光经初字第543号经济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7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易怀平未履行,剩余债权数额37400元及利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