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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周诉姚伟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孟*周诉被告姚*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孟**诉称,原告孟**为被告姚*生产柳编,交货后被告姚*因无现金支付,遂于2013年1月17日为原告孟**出具书面欠条一份,经催要,被告支付一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姚*清偿拖欠货款4万元。

被告姚*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三河尖乡人,被告姚*购买原告孟**编制品,被告姚*欠原告孟**货款5万元,2013年1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孟**货款伍万元整(¥50000元)姚*,2013年1月17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姚*支付一万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姚*清偿拖欠货款4万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始欠条、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姚**原告孟**货款的事实成立,有欠条予以证实,原告持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由的抗辩权及所举证据的质证权,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姚**原告孟**货款四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800元,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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