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贾某某与襄阳**有限公司买卖原煤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