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樊**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王*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王*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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