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孙*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阳某某申请执行钱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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