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涡阳县**限)公司、扬州**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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