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胜诉被告茶陵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第三人湖南有**限公司行政征购一案,于二○一四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胜以“三方同意庭外和解”为由,于二○一四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起诉。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