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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境研究所与中华**基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丰**境研究所(以下简称源头环境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中华**基金会(以下简称中**金会)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金会的委托代理人陈**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2015年6月,源**研究所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12月2日,我方与中**金会签订《中**金会中国水安全公益基金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书》),《捐赠协议书》中约定由中**金会捐赠总金额为225665元的项目资助款给我方,用于进行中**金会首批“”行动网络能力建设项目。该项目旨在通过“以战代练、共同行动”的引导式培训方式,促进20个在地合作伙伴能力的提升,创建一种中国水安全的民间行动者基于网络和案例“互相学习,协同工作”的新模式。通过协助引导,帮助合作伙伴解决涉及的水伤害问题,增强在地组织的保护力量,促进网络伙伴与政府、企业的对话,形成较为活跃的中国民间水保护行动网络。

《捐赠协议书》中约定该项目的资助周期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项目资助金额为225665元,分三次拨付:第一次拨付时间为协议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金额90266元;第二次拨付时间为2014年1月15日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金额90266元;第三次拨付时间为项目结束后,金额45133元。如今,项目结束已长达7个月之久,中**金会除给付第一次拨款90266元后,第二次、第三次拨款在我方多次催促下均未给付,在给我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影响了我方其他项目的申请及开展过程。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金会支付我方剩余项目捐助款135399元;依据法律,中**金会还应向我方支付以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另外,根据《捐赠协议书》第四条第2、3、4项约定,在我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基于合同公平性和对等性原则,在对方违约时,也应支付给我方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因此,中**金会还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我方支付因拖欠资助款而给我方造成的损失45133元。

一审被告辩称

中**金会辩称:一、本案诉争原因在于源头环境研究所根本违约,鉴于其种种违约行为使双方捐赠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更不能实现捐赠目的,我方根据合同法和双方协议约定有权终止协议的继续履行,并提前解除双方协议。

2013年12月2日,我方作为甲方(捐助方)和源头环境研究所作为乙方(受捐助方)签署了《捐赠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以其名下中国水安全公益基金资助乙方“”行动网络能力建设项目,资助总额为225665元,项目周期为2013年11月-2014年3月。”还约定:协议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一笔拨款90266元;第二笔拨款在项目实施中期,乙方需按监测计划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项目应在2014年3月截止,乙方按时提交结项报告。

协议第二条约定甲方(即我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甲方将依据乙方提交的项目进度报告和本协议规定的阶段性产出,审核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状况,如与计划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终止下期资助款项的拨付,并保留收回已拨付资金及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2.甲方作为捐赠方,对项目的执行与产出拥有的检测评估权。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乙方(即源头环境研究所)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1.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协议所有附件执行项目。2.乙方收到项目资金后,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3.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对项目计划和预算做调整,必须提前2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须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甲方书面批准后乙方可进行相应调整。如乙方的调整违背项目申报时间的原则、目的和内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乙方需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在约定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监测工作。5.乙方应按照附件三中的监测评估计划积极配合甲方展开各种监测评估活动,安排专门的项目及财务人员配合甲方监测评估工作,提交甲方所需与本协议相关的各种资料和票据,为甲方监测评估人员、审计人员在乙方办公室或项目实施地开展协议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

协议签署生效后,我方向源头环境研究所支付了第一笔拨款90266元,但因源头环境研究所多处严重违反《捐赠协议书》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我方根据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决定终止对其后续资助,并拟解除捐赠协议,收回已经拨付的第一期资助经费,故源头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且我方保留提起反诉的权利。

源**研究所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以下根本违约行为:

1.未按协议约定要求和监测计划在2014年1月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及财务报告,且在项目2014年3月截至时间内,源头环境研究所迟迟未按时提交进度报告、中期报告、结项报告及相关材料,拖延至2014年4月30日才以电子版而非书面规范形式提交内容极其粗陋的所谓中期报告和结项报告,遭我方质疑后又延迟至6月5日提交修改报告,但仍极不符合要求。

2.**研究所提供的项目报告及预算表多处与捐赠要求严重不符,致使不能实现捐赠协议目的。根据源**研究所提供的项目报告及预算表,源**研究所存在以下问题:

(1)项目内容混乱:例如项目书中提到的1案例、2等案例与水安全基金的使命及资助范围不符,项目中所有提到的项目没有一个有完整的项目报告及产出并且取得成果较小、与预期差距较大。

(2)资金使用混乱:原项目总预算内纸箱费用应为140400元,但源头环境研究所所报实际支出仅93400元,实际执行费用比预算少47000元,执行费用只占总费用41%;原预算费用无图书资料购置发放费用,但源头环境研究所报列支了50000元,并且在更改费用之前并未与我方提起沟通;

(3)所均花费无票据提供,无法进行核实。

(4)源头环境研究所迟延提交的项目中期报告和结项报告制作粗陋,彼此抄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本案双方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我方将依据乙方即源**研究所提交的项目进度报告和本协议规定的阶段性产出,审核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状况,如与计划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终止下期资助款项的拨付,并保留收回已拨资金及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此,鉴于源**研究所上述种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使双方捐赠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更不能实现协议约定的捐赠目的,我方依法有权终止协议的继续履行,并提前解除协议。

二、鉴于源头环境研究所根本违约,其要求我方继续拨付项目剩余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源**研究所作为乙方于2013年11月28日与中**金会作为甲方于2013年12月2日签订《捐赠协议书》约定,“中**金会中国水安全公益基金(以下简称‘甲方’)与源**研究所(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就甲方向乙方捐赠‘中国水安全公益基金’相关业务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资助项目信息摘要项目名称:中国水安全公益基金首批‘’行动网络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目标……项目地点:6个案例相关地,即山东、浙江温州、浙江杭州、内蒙古、江西、江苏。项目执行机构: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邵项目资助周期: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项目资助金额:人民币225665元(大写:贰拾贰万伍仟陆**拾伍元整),除了该项目资助金额,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对捐赠基金拥有所有权,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2.甲方须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项目第一笔资助资金人民币90266元(大写:玖万零贰佰陆拾陆元整);并按照项目计划与执行情况向乙方拨付项目后续资金:第一次拨款:拨款时间:协议签署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拨款额度:90266元,拨付前提:协议签署生效;第二次拨款:拨款时间:2014年1月15日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款额度:90266元,拨付前提:(1)乙方按监测计划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财务报告;(2)中期监测完成,符合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第三次拨款:拨款时间:项目结束后,拨款额度:45133元,拨付前提:(1)乙方按监测计划提交项目终期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2)终期监测完成,符合协议约定及甲方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金额合计:225665元。3.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资金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甲方将依据乙方提交的项目进度报告和本协议规定的阶段性产出,审核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状况,如与计划严重不符,甲方有权终止下期资助款项的拨付,并保留收回已拨资金及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及协议所有附件执行项目。2.乙方有权在项目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按照协议规定按期获得资助资金;乙方每期接受项目资金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捐赠收据或税务发票。3.乙方收到项目资金后,项目资金需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5.乙方需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在约定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完成如下项目监测工作:(1)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在项目执行的中期即2015年1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包括不限于以下的产出文件,同时提交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所规定的其他过程产出文件:①项目阶段性成果(分解目标达成)证明材料和项目活动过程记录;②项目执行中期总结报告、财务总结报告、基金预算执行进度表;③阶段性产出:A.建立一个方面及时交流的微信群,一个网络邮件组,一次网络培训,形成简要的网络合作伙伴团队能力评估报告,形成一份‘’网络框架和协同工作模式。B.6份较为全面的初期调研报告,6个团队共计180条以上的有效的微博传播,以简报的形式总结。一次团队成员间协作调研的演练,以纪要形式总结。至少6篇当地媒体的报道。6次基于案例的分享会或讨论会,讨论会形成清晰图文并茂的产出。C.源头爱好者关于‘’行动网络的自媒体传播能力评估报告。(2)应在项目执行的终期即2014年3月31日前向甲方提交包括不限于以下的产出文件,同时提交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所规定的其他过程产出文件:①项目阶段性成果(分解目标达成)证明材料和项目活动过程记录;②项目执行终期总结报告、财务总结报告、基金预算执行进度表;③阶段性产出:A.6份深度调研报告。6个案例,至少20个案例干预动作,与相关利益相关方至少20次往来,提供20条有效建议,每个团队均以健保形式总结。12次案例进展分享会或讨论会,均以图文并茂的形式总结。B.至少6片深度媒体报道。一次网络内的协同干预动作,至少4个案与动作的出手,由源头爱好者一简报形式总结。C.6个团队,至少12次基于当地环境问题的公众活动,图文记录。6个团队,至少6次的资源募捐活动,简报总结。至少6次倡导活动,形成一份经验总结。在水安全计划帮助下的6次分享会,网络内的1次交流会,案例故事集,经验工具包。水安全民间行动网络工作模式(2.0版),源头爱好者出具关于‘:网络成员多样化解决问题能力的评估报告。’……9、如乙方因故不能继续项目的执行,须提前2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项目终止申请。

四、违约: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或附件相关条款者均视为违约。……3、项目执行的各个阶段(中期和终期),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或产出的,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按照资助总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误达十天的,乙方还应按照资助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甲方还有权解除协议。……”

《捐赠协议书》生效后,中**金会如约向源头环境研究所拨付了“行动网络能力建设项目”的第一笔款项90266元,未拨付该项目剩余两笔款项。

2014年4月30日,源**研究所将项目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同时提交给中**金会。2014年6月5日,源**研究所向中**金会提交了修改后的项目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

2014年12月1日,中**金会陈(即本案中**金会的委托代理人)向源头环境研究所邵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源头爱好者的《首批“”行动网络能力建设项目》已经进入结题阶段,但是通过你发过来的项目中期报告及预算执行进度表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水安全基金管委会讨论过后决定:协议第一笔已拨付金额90266元不再追回,其余协议款不再进行拨付,并中止合作协议。问题如下:1.项目内容混乱......”经询,陈称“中止合作协议”系笔误,应为“终止合作协议”,本意是彻底停止履行协议。源头环境研究所亦认可该电子邮件的本意是彻底停止捐赠协议的履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金会提交《捐赠协议书》、《项目申报书》、项目及财务进度报告指引(中期报告)、项目进度报告(中期报告)、项目及财务进度报告指引(终期报告)、项目进度报告(终期报告)、电子邮件截屏及源**研究所提供项目终期报告反映的实际项目执行情况和双方约定项目执行情况对照表,证明源**研究所存在1.未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迟延提交的项目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制作粗陋,彼此抄袭;2.执行项目内容混乱,未执行项目要求的6个重点案例,项目报告中所列案例与项目无关,未如约提供项目产出成果;3.项目资金使用混乱等违约行为,且中**金会依据协议约定有权终止合同。源**研究所认可中**金会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双方签订的《捐赠协议书》系捐赠合同,接受捐赠一方对捐赠事项附有义务,依据法律规定,该义务是履行义务,而不是履行义务是否合格。源**研究所因能力不足等原因,在合同履行中确存在瑕疵,但并非没有履行义务,且中**金会未在其提交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后及时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报告的认可。

源**研究所提交《捐赠协议书》复印件、项目即财务进度报告打印件、项目实施内容打印件及光盘、微信及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并形成相应报告及小结,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中**金会对源**研究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经询,双方均认可本案所涉项目中期报告的提交时间为2014年1月底之前,终期报告的提交时间为2014年4月之前。

本案审理过程中,源头环境研究所称,因2014年1月30日是春节,故与中**金会口头协商一致,中**金会同意中期报告和终期报告一起提交,但未举证证明。中**金会对此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捐赠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捐赠协议书》约定,源头环境研究所于项目执行各阶段,如约提交项目成果,该项目成果即为中期和终期项目报告。中期报告应于2014年1月31日前交付,终期报告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交付。《捐赠协议书》还约定,延迟达10天,中**金会有权解除合同,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现有证据,源头环境研究所称迟延交付经过中**金会同意,但其未就此举证证明,中**金会亦不认可源头环境研究所所述,故法院认定源头环境研究所迟延交付报告属于违约行为。针对该违约行为,中**金会原本享有合同解除权,但在本案中,其可根据该条款行使履行抗辩权,故中**金会的抗辩成立,对于源头环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7月作出判决:

驳回北京市**境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判决后,源**研究所不服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主要为:1.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对于受赠人履行义务标准应从宽把握;2.合同中存在大量格式条款;3.原审认定源**研究所逾期交付报告构成逾期违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中**金会同意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捐赠协议书》、《项目申报书》、项目及财务进度报告指引(中期报告)、项目进度报告(中期报告)、项目及财务进度报告指引(终期报告)、项目进度报告(终期报告)、电子邮件截屏、当事人陈述意见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捐赠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金会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第一次拨款,源头环境研究所应按照合同中约定时间提交中期和终期项目报告。源头环境研究所称迟延交付项目报告经过中**金会的同意,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中**金会基于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现中**金会表示不向源头环境研究所追回已拨付款项,仅不再支付剩余捐款,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不持异议。针对源头环境研究所主张的双方系公益捐赠关系,不应对履行情况要求过严一节。本院认为,公益捐赠合同虽带有公益捐赠性质,但仍属于合同范畴,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义务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故源头环境研究所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源**研究所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955元,由北京市**境研究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北京市**境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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