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沃**(北京**有限公司、被告王*、被告朱**、被告张**、被告付洁信、被告褚学兵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沃**(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系专利纠纷,应由北京**人民法院管辖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涉案发明创造为实用新型,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件。本院为最**法院批准的具有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且本案原告王**所主张的诉讼标的额未超出本院可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案件的诉讼标的额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沃**(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沃**(北京**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沃**(北京**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审
判长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