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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张**与余荣煜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装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因与被上诉人余荣煜侵害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余**于2012年9月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余**于2011年6月在中国**中心的公示网页发现,《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已申请专利,专利号是200910214219.0,专利权人是工业公司,发明人是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余**认为,《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属职务发明,专利权人是工业公司,但自己才是该方法的发明人,其于1971年至2004年在第四分公司工作,任最高技术职称为电气工程师。在1990年工业公司第四分公司承建广东国际大厦(63层,当时国内第一超高层)的机电工程中,负责配电干线系统施工,在没有工程先例的情况下独立发明了超高层建筑电缆的敷设方法,主持该方法的实施,全面完成电缆敷设任务。随后署名撰写了《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在1996年评为省级工法并获首推参加国家级工法评审,1997年获审定为国家级工法。余**虽然于2004年合同期满离职,但不能排除是该方法的唯一合法发明人,张**、李*、魏**、钟**、黄**、林*、吴**、王**已严重侵犯了余**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余**为200920214219.0专利的发明人,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不是该专利的发明人;二、工业公司公司恢复余**为该专利的发明人;三、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一次性支付奖励报酬10万元给余**;四、本案诉讼费由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共同答辩称:一、余**声称其为发明人的技术属于其在工业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创新,事实上余**只是三位执笔整理人之一,该技术创新并非由其独自完成。二、《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施工技术论文集》(1987-1997)以及1997年10月出版的《安装》杂志第五期已公开发表了上述技术,工业公司于1996年12月就该技术申请了国家级工法,余**声称由其发明的方法实质早已公开,属于现有技术,因此丧失新颖性依法不能取得专利权。三、余**早于2004年即从工业公司离职,本案专利是工业公司在已公开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而另行申请的一项发明专利,工业公司2009年申请本案发明专利时,余**早已不是工业公司的员工,余**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该新专利有任何关系,对于该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点更无创造性贡献。四、本案专利属于发明专利,授予专利前依法需要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实质性审查,工业公司于2012年5月2日取得本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这也表明本案专利与已公开的现有技术相比较,具有实质性的改进,属于创新。本案专利虽然是在以余**为开发者之一的现有技术基础上改进得来,但与现有技术实质上是两个不同的技术创新。综上,余**声称其发明的方法并非其独立发明,且已因公开发表而成为现有技术,工业公司在余**离职后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次创新,余**对新的发明专利没有任何实质性贡献,其主张为本案专利的发明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余**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余**原系工业公司的职员,自1971年8月至2004年10月在工业公司的第四分公司工作,历任电工、电工班长、电气施工员、主管施工员、工程部副主任、工程部主任、电气专业组秘书等职务,2004年11月,余**从工业公司离职,现在广东腾**限公司机电分公司任职。

1996年10月23日,工**司将“超高层建筑电缆垂直敷设工法”向中华**建设部申报国家级工法,申报表显示该工法的主要完成者为余荣煜、蔡**及余**,该工法的“前言”指出,高层建筑电缆垂直敷设,常用的方法有二种,一是沿敷设路径分布众多人员合力提拉,这在楼层不高(10层以下)和电缆截面不大的情况下仍可实行;二是遇楼层较高(20层-30层)时采用电动卷扬机的钢绳向上牵引。但两种方法都各有弊处。前者既难保证施工安全,又花太多力气;后者除了安全因素问题,还存在着施工过程对电缆产品质量保护的问题。钢绳牵引电缆,随着电缆上升而重量增加,受力点及上部缆体受力增大,会造成电缆结构变形损伤。如遇上超高层建筑(50层以上),此方法造成的电缆损伤变形更突出。针对此问题,我们研究制定了一种“超高层建筑电缆垂直敷设方法”,本方法是先将整盘电缆吊运至高层,利用高位势能把电缆由上往下输送敷设,用分段设置的“阻*缓速器”对下放过程产生的重力加速度加以克制,其效果既安全快捷,又确保电缆绝缘质量完好。该工法的“关键技术及保密点”为:超高层建筑电缆由上往下敷设,难度是如何有效地克服重力加速度,采用“阻*缓速器”是个技术关键。使下放的电缆绕经“装置”上的3个导轮,导轮装置承受对导轮的水平分力,加上木制导轮与橡塑外层转动摩擦,电缆下放时受到“克制”,3个导轮摆设的位置、尺寸是关键,调整中间导轮的位置即有不同的效果。该工法的“工艺原理”为:电缆从高处往下敷设,关键是如何克制重力加速度。方法的构思是:让高处下放的电缆绕经分段设置的“阻*缓速器”衰减重力加速度。“阻*缓速器”的结构是由3个木制导轮和角铁支架组成,导轮的摆设位置和电缆绕径是“阻*缓速”的关键。装配时,导轮与轴杆配合要稍紧(可在导轮两侧加垫橡胶片,用轴端螺栓调节松紧),上下导轮位置固定不变,中间导轮可左右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电缆允许的弯曲半径。阻*原理是:电缆如图示绕经导轮,使导轮承担了电缆重力的水平分力,由电缆体的刚柔性,在其被弯曲和重力作用下产生的弹性回复力作用于导轮,同时由于电缆护套是橡塑材质,正好增大其与木质导轮内槽接触的摩擦,从而有效地衰减了下放电缆的重力加速度。调整中间导轮位置可改变其减速量。理想的调节效果是:当作业人员向下施力时,电缆克服阻*下放运行。当停止施力后,电缆在阻*器作用下减速直至停止。该工法的“施工程序及操作要点”写明,1、准备工作,(1)现场考察,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按图纸编制电缆表,掌握电缆规格、长度、始末端位置。敷设前沿电缆走向的桥架(支架)应全部安装完成。(2)本工法是对垂直段电缆敷设而言,水平段的敷设准备按常规进行。按垂直段总高度以及最大截面电缆的重力而计算“阻*缓速器”的分段承重力,以确定装置的数量(一般隔3层装一组)。(3)“阻*缓速器”的制安,注意导轮的材质选用结实木材。支架的组合方式可按现场条件而定,安装要靠近电缆桥架(便于电缆从导轮移入桥架排列)固定在坚实的建筑结构上,如楼板、框架、剪力墙。在高层起点处装一个简易制动器。(4)将所敷设的电缆盘吊运至所设定高层位置。可以利用施工期间使用的设备吊装井道(如电梯井)或利用建筑塔吊。(5)沿敷设路**临时对讲广播,总机设在高层起端,在每个“阻*器”位置安装一个对讲扬声器,以便敷设过程的指令传送和各个环节的信息反馈。(6)编写电缆挂牌,备好电缆扎带、电缆卡码,以及各种工具。2、敷设步骤和操作要点,每条电缆敷设的基本步骤为:电缆规格位号确认--绝缘检查-缆盘上架--缆头牵引下放--垂直段电缆依次绕经各阻*器导轮进行敷设--水平段敷设-终端尺寸预留--自上而下将电缆从阻*器移入桥架,排列固定--始端尺寸预留,裁截电缆,挂编号牌。

1997年12月19日,该工法获得**设部颁发国家级工法证书。1999年3月,该工法获得中**协会第四届科技成果大会二等奖。余荣煜、蔡**及余**凭借该工法于1996年12月26日获得工业公司的奖励,该工法也编入了《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施工技术论文集(1987-1997)》,并于1997年10月发表于《安装》杂志第5期,两篇文章的唯一作者都是余荣煜。对此,工业公司确认余荣煜是该工法的发明人之一。

该工法的另外两名完成者均向本院出具说明指出其在创造该工法时的作用。蔡**称,广东国际大厦63层机电工程是由工业公司承建,其当时任工地副主任,兼负责照明系统和其他电气管理,余**是负责电缆工程和机房动力电气,在解决超高层电缆的安装问题时,余**创造了电缆从上面向下放的做法,阻尼器是余**想出来画图同班组一齐加工安装,木滑轮是余**画图回加工车间让车工加工,对讲线路是余**和工友一齐买喇叭、线路变压器和对讲切换零件后组装。后来参与评科技奖和申报国家级工法时,是余**书写相应的材料,蔡**没有参与,最后评上国家级工法,蔡**和余**均获得公司奖励。余**指出,工业公司在1987年至1991年承接了广东国际大厦的机电安装工程,其间在1990年进入主楼(63层)的主干电缆敷设,当时蔡**是工地主任,余**是工地电气施工员,主管配电干线和动力系统,余**是电工班长,承担电缆敷设任务。在主干电缆敷设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时,余**提出了从楼顶设备层从上而下的放缆方式,余**画出了图样,要求电工班按图样加工制作,即在楼顶设备层加工安装一个制动器,在电缆井的楼板每隔三层加工安装一个电缆阻尼器,当时余**与电工班一起进行了试运行,经实践证明这个方法非常好,最终顺利完成任务并获得公司奖励,涉案工法是余**独立发明,相关的论文编写也是由余**一手完成。

本案专利名称为“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专利号为200910214219.0,专利权人为工业公司,发明人为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5月2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

1、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步骤:(1)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沿电缆的走向安装电缆桥架;(2)确定阻*缓速器的数量;(3)在沿电缆的敷设路径上、靠近电缆桥架处分段安装设置阻*缓速器;(4)在高层电缆起点处装一个制动器,以控制垂直电缆的敷设下降速度;(5)将所需敷设的电缆运至所设定高层电缆起点处;(6)上述步骤准备好后,使电缆通过制动器从高处往下敷设,缆头牵引下放,垂直段电缆依次绕经所设置的阻*缓速器,通过阻*缓速器对下放过程造成的重力加速度加以克制;(7)电缆缆头到终端后,垂直段的电缆自上而下从阻*缓速器脱出,并移入电缆桥架作排列固定;(8)完成垂直电缆的敷设。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6)的电缆从高处往下敷设之前,沿敷设路径配置监控设施,以便对敷设过程中的指令传送和各个环节的信息反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高层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中进行现场必要的实地测量,包括按图纸编制电缆表,掌握电缆规格、长度、始末端位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2)中,按垂直段的总高度以及最大截面电缆的重力而计算阻*缓速器的分段重力,以确定阻*缓速器的数量。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阻尼缓速器包括支架和安装在支架上的上导轮、中间导轮以及下导轮,上下导轮安装在同一竖直线上,中间导轮突出于一侧,使电缆呈S形绕过。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间导轮通过弹性调整安装在支架上,使中间导轮可左右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电缆所允许的弯曲半径。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利用施工期间使用的设备吊装井道,并所敷设的电缆吊运至所设定高层电缆起点处。

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指出,所述的中间导轮通过弹性调整装置安装在支架上,使中间导轮可左右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电缆所允许的弯曲半径。具体为上导轮1、下导轮2位置固定不变,中间导轮3可通过作为弹性调整的弹簧进行伸缩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的电缆5允许的弯曲半径。阻*缓冲器的作用是使导轮1、2、3承担了电缆5的重量分力,由电缆体5的刚柔性,在其被弯曲和重力作用下产生的弹性回复力作用于导轮,同时由于电缆5护套是橡塑材质,正好增大与导轮1、2、3内槽接触的摩擦系数。这样,导轮1、2、3的转动摩擦,电缆5在导轮1、2、3上的运转摩擦,从而有效衰减了下放电缆5的重力加速度。另外,调整中间导轮3位置可改变电缆5的缓速量,理想的调节效果是,当作用人员向下施力时,电缆5克服阻*下放运行。当停止施力后,电缆5在阻*缓速器作用下减速,直至停止。而阻*缓速器导轮1、2、3的摩擦力受力分析可通过如下计算求得:滑动摩擦力计算公式:F滑u003dU.Nu003dU.G.COSa,滚动摩擦力计算公式为:F滚u003dN.U/D2,经计算确定3层装设一组阻*缓速器。

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为证明张**、李*、魏**、钟**、黄**、林*、吴**、王**是本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提交了张**、李*、魏**、钟**、黄**、林*、吴**、王**在该发明专利中完成的主要工作情况表,该情况表仅反映出张**、李*、魏**、钟**、黄**、林*、吴**、王**的分工及主要工作。

将本案的发明专利与上述工法相对比,余**认为两者相同,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认为本案发明专利相对于涉案工法具有以下创新点:第一、涉案工法需安装临时对讲广播,而本案发明专利使用监控设备,包括无线摄影及通信设施。第二、涉案工法中阻*缓速器由中间一个导轮固定的,而本案发明专利中间导轮是通过弹性装置安装于支架上。第三、本案发明专利对阻*缓速器的数量确定是通过计算阻*缓速器导轮的摩擦力受力分析得出的,涉案工法对此无说明,也没有计算依据。经对比,首先,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2指出:“在步骤(6)的电缆从高处往下敷设之前,沿敷设路径配置监控设施,以便对敷设过程中的指令传送和各个环节的信息反馈”,而涉案工法在“施工程序及操作要点”中也指出“沿敷设践径安装临时对讲广播,总机设在高层起端,在每个阻*器位置安装一个对讲扬声器,以便敷设过程的指令传送和各个环节的信息反馈”;其次,涉案工法在“工艺原理”中描述了“中间导轮可以左右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电缆允许的弯曲半径。”相应的图示也表明了中间导轮可以左右调节;再次,本案发明专利与涉案工法对于阻*缓速器工作原理的介绍是一致,即“通过导轮的转动摩擦,电缆在导轮的运转摩擦,从而有效地衰减下放电缆的重力加速度”,本案发明专利与涉案工法也都是按垂直段的总高度以及最大截面电缆的重力计算阻*缓速器的分段承重力,以确定其数量。

对于阻*缓速器数量的确定,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共同指出,本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列出了阻*缓速器导轮滑动摩擦力和滚动摩擦力的计算公式,本案专利的发明人是通过相应的公式计算出来的,对此余荣煜指出,上述阻*缓速器导轮滑动摩擦力和滚动摩擦力的计算公式是通用公式,该公式在《机械工程师手册》第三版(机**出版社第2004年出版)中有记载,该专利说明书中并没有指出阻*缓速器的数量是如何通过上述公式计算出来,而且上述公式无法准确计算出阻*缓速器的数量,因为确定阻*缓速器的数量,除了考虑导轮的摩擦力,还要考虑电缆的承受力等其他因素。经审核,《机械工程师手册》第三版(机**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中记载的导轮滑动摩擦力和滚动摩擦力的计算公式与本案专利说明书的公式相同,对此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确认上述阻*缓速器导轮滑动摩擦力和滚动摩擦力的计算公式为通用公式。

另查明,本案中余荣煜仅主张发明人报酬,放弃主张发明人奖励。余荣煜为证明本案发明专利的实施情况,提交了工业公司关于广**中心项目机电安装总承包工程的宣传视频,对此工业公司指出,该视频为投标动画,并不是施工现场的真实情况,且动画是介绍涉案工法,与本案发明专利无关,由于近十年来,高层配电大多由插接式母线取代电缆,即使有少量电缆,工业公司也是采用卷扬机敷设工艺,因此工业公司未在工程中使用过本案发明专利。经播放视频,该视频中介绍大楼竖向干线电缆的敷设采用的是本案的工法,并没有涉及本案发明专利。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国家级工法申报书以及分别发表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施工技术论文集(1987-1997)》和《中国安装杂志》第5期的《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工法》论文,结合申报书上另外两位完成者蔡**和余**所作的说明,以及工业公司确认余荣煜是该工法的完成者之一的陈述,可以认定余荣煜是本案“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工法”的唯一发明人,工业公司辩称该工法是工业公司的集体创作成果,不是余荣煜独自完成,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对于工业公司的该项抗辩,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取决于其是否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实质性特点”的认定应当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的“实质性特点”具有同样的含义。本案中,余**是否享有本案发明专利的署名权,应当考虑本案的发明专利与余**发明的涉案工法对比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如果本案发明专利与余**发明的涉案工法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则应当认定张**、李*、魏**、钟**、黄**、林*、吴**、王**未对本案发明专利作出创造性贡献,余**对本案发明专利具有署名权;反之,如果本案发明专利与余**的涉案工法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则在余**未能证明其对本案发明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情况下,余**对本案发明专利不具有署名权。

将本案发明专利与余荣煜发明的涉案工法对比,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认为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涉案工法需安装临时对讲广播,而本案发明专利使用监控设备,包括无线摄影及通信设施。第二、涉案工法中阻*缓速器中间一个导轮是固定的,而本案发明专利中间导轮是通过弹性装置安装于支架上。第三、本案发明专利对阻*缓速器的数量确定是通过计算阻*缓速器导轮的摩擦力受力分析得出的,涉案工法对此无说明,也没有计算依据。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临时对讲广播与监控设备属于种属关系,两者的在各自的技术方案中的功能都是便于对敷设过程中的指令传送和各个环节的信息反馈,因此两者是相同的。其次,涉案工法在“工艺原理”中已经描述了“中间导轮可以左右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电缆允许的弯曲半径。”相应的图示也给出了中间导轮可以左右调节的技术启示,这与本案发明专利中间导轮通过弹性装置安装于支架上,使中间导轮可左右调整,以适应不同规格电缆所允许的弯曲半径的技术效果是一样的,两者也是相同的。最后,虽然本案发明专利在说明书中列出了阻*缓速器导轮的摩擦力受力计算公式,但该公式为通用公式,本案发明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如何通过该公式可以计算出“每3层装设一组阻*缓速器”的结果,对此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也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同时,根据本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4的描述,阻*缓速器的数量是通过垂直段的总高度以及最大截面电缆的重力而计算阻*缓速器的分段承重力来确定的,这与涉案工法是一致的,两者得出的结果也是一致的。在此情况下,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提出的本案发明专利对阻*缓速器的数量确定是通过计算阻*缓速器导轮的摩擦力受力分析得出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案发明专利与余荣煜在先的工法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因此,原审法院确认余荣煜是本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余荣煜要求工业公司为其办理恢复余荣煜为本案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余**要求工业公司支付10万元报酬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专利后,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给发明人。本案中,工业公司并没有在其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明人的报酬方式和数额,在此情况下,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发明专利已经实施,因此余**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第200910214219.0号“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余**,确认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不是第200910214219.0号“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二、工业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第200910214219.0号“超高层建筑垂直电缆敷设方法”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余**的申请;三、驳回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余**负担1150元,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共同负担1150元。

上诉人诉称

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广州**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余荣煜全部诉讼请求。理由:1.涉案工法已经于1997年10月公开,属于公知技术。2.本案是发明专利,需要经过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实质审查后,确认其较公知技术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才会授予专利,可见本案专利较于涉案工法有其新颖性和创造性。3.对于本案专利是通过科学计算确定阻尼缓速器的数量,较涉案工法是一个重大进步,这点余荣煜并没有否认,只是提出引用的公式是通用公式。

被上诉人辩称

余**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判决后,工业公司以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了第510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案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余荣煜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但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余**在一审时除了主张其系本案专利的发明人外,还主张应依据该发明专利获取报酬。根据最**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中关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规定,本案应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报酬纠纷”,原审法院遗漏了“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纠纷”,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51062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属于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案系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报酬纠纷,余**主张其为本案专利的发明人并据此主张获取报酬都要以本案专利的合法有效为基础,而本案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本案余**提起诉讼已缺乏权利基础,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当驳回其起诉。工业公司、张**、李*、魏**、钟**、黄**、林*、吴**、王**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余荣煜的起诉。

本案余**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广东**装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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