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象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桂**限公司及泰安出租分公司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使用出租车经营权。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象民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