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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有限公司与李**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哈尔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李**于2008年7月7日签订了《出租车单车承租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7日至2014年8月19日止。合同约定,被告李**在原告处承包捷达牌出租车一辆。合同期满后,承包车辆、营运手续、设施及牌照全部由原告收回。现该合同已到期,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归还承包车辆、营运手续、设施及牌照,但被告拒不归还,致使原告无法更换新车继续运营,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承包车辆、营运手续、车上附属设施及牌照,并支付给原告因未及时归还承包车辆的损失;2、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及时交回承包车辆造成原告不能及时发包的损失费20+300元(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1月15日,每日按140元计算,原告保留起诉后追加该费用的权利);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单车承租合同》的内容系对于出租车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进行的约定,原告诉讼请求主要围绕出租车经营权所指向的载体提出,故该案应当是出租车经营权纠纷。因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哈尔滨**有限公司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6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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