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全吉范与魏**之间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全*范诉被告魏**之间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全吉范*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租车经营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全吉范未能提供被告魏**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吉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给原告全吉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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