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全*范诉被告魏**之间出租车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全吉范*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租车经营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全吉范未能提供被告魏**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吉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给原告全吉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