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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丙诉被告李**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丙、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卢*丙诉称:原告与被告李**于1974年1月2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卢*甲、次子卢*乙。2002年6月,在被告离家出走1年多,并一再起诉要求决意离婚,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双方在从化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约定长子卢*甲由原告抚养,次子卢*乙由被告李**抚养。但协议离婚后,被告与他人另婚,从未携带次子卢*乙生活,卢*乙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亦未支付过抚养费,未履行过实质上的抚养义务。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婚生小孩卢*乙变更为由原告卢*丙抚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2002年离婚时约定卢*乙由我抚养,但原告不肯将卢*乙交给我抚养,导致我无法抚养卢*乙。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卢**与被告李**于2002年6月4日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其中约定婚生儿子卢**(1998年11月30日)由李**负责抚养,卢**(1995年7月18日出生)由卢**负责抚养。双方离婚后,卢**一直跟随原告卢**生活至今,被告李**间断性给付过抚养费给卢**。现卢**在从**郊中学就读初中三年级。卢**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变更其抚养权归其父亲卢**。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卢*乙的户口簿、(2002)从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原告卢*丙称其现在外出打工,每月收入500元左右;被告李**称自己有,没有工作,现居住在母亲家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予以确认定,同时应当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虽然约定由被告李**抚养卢*乙,但事实上卢*乙一直跟随原告卢*丙一起生活十几年,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保持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利于小孩的成长,而且卢*乙也表示愿意继续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因此,原告主张变更由其抚养卢*乙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卢**与被告李**的婚生儿子卢**变更由原告卢**抚养。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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