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某某与章*甲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章*甲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郭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谭**、被告章*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原告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与2004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5月8日生育儿子章*乙,于2006年7月15日生育女儿章*丙。原、被告婚后因各方面原因,导致感情破裂,(2014)梁**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子女都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给付两个孩子各300元抚养费。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生活、学习,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章*丙随原告生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章*甲辩称:如果同意原告抚养小娃,那么这十年来的抚养费、教育费要好好算一下。而且两个娃儿是共同的,如果要抚养,那么要共同抚养。对于这十年的教育费、抚养费我一个人承担,这不公平。离婚时,原告是故意不到场的。现在娃儿是十岁了,而且这十年来,原告对我们不闻不问。而且从小到大,从来没有对娃儿有过温暖。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5月8日生育儿子章*乙、于2006年7月15日生育一女章*丙。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本案被告章*甲于2014年4月17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当时本案原告郭某某因外出务工,未到庭应诉,2014年7月30日经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两子女均随本案被告章*甲生活,由本案原告郭某某支付抚养费。2015年3月,本案原告郭某某务工回家,于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婚生女章*丙随其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梁平县人民法院(2014)梁**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工资证明,以及以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夫妻双方离婚而发生改变。本案被告章*甲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原告在外务工,无法到庭应诉,故双方婚生子女均判决随本案被告章*甲生活。现原告郭某某返回家中,有权就婚生子女的抚养关系提出诉讼主张。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章*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一子(章*乙)一女(章*丙),如果分别随原、被告生活,较两子女同时随一方生活更宜,且根据男女的生理特征,婚生子章*乙随被告章*甲生活、婚生女章*丙随原告郭某某生活为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婚生女章**随原告郭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被告章*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