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传票传唤上诉人林**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美凤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林**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