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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聪诉被告谢**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聪、被告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5月28日生育儿子何*,于2005年9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前三年儿子由男方抚养,离婚后儿子由女方抚养至2014年,2014年女方曾对儿子的抚养费问题提出诉求,特别是女方居住无稳定住所,家庭对儿子不够温暖,对儿子的生长不利。儿子已经13周岁了,儿子愿意跟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27日,被告同意儿子的意愿,委托李*通知原告到从**埔小学接回儿子,现儿子至今在原告家中生活。为了儿子的成长,不影响其读书就业,同时根据儿子希望随父亲生活的意愿,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小孩何*变更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谢**辩称:原告称儿子离婚前由其抚养不属实,离婚前是两人一起抚养儿子的。离婚后,儿子一直由我抚养。我现在的住所是属于我父亲的一栋房屋,我与儿子一直在该房屋居住,原告称我无稳定住所不是事实。在今天3月份,儿子的老师建议我让他有时也在父亲身边生活一段时间会对他的成长有利,所以我才让儿子偶尔到原告家中住一下,但周末还是回到我家中生活的。而且,儿子只在原告家中生活了三个星期,之后由于常常下雨,为方便儿子上学,儿子就没有再去原告家里住了。我从来没有要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儿子也没有随父亲生活的意愿,我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与被告谢**于200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5月28日生育儿子何*,于2005年9月16日协议离婚,其中约定何*由被告谢**抚养,原告何**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离婚后,何*由被告谢**抚养至今。2015年3月份,原告接何*到其家中生活了三个星期(周末在被告家中生活),之后何政轩继续随被告谢**在从化市江埔街七星路2号501房居住至今。何*现在从**埔小学就读六年级。

以上事实有(2014)穗从法少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到庭陈述、何*的陈述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原告在庭上自述其每月收入1900元,被告谢**自述每月收入约3000元,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庭后本院询问了何*的意见,何*表示其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予以确认定,同时应当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离婚后,婚生儿子何*一直由被告谢**抚养,今年3月份何*曾经在原告家中生活过一段时间的事实并未形成抚养权的变更。何*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且在居住地附近入学就读,保持稳定的生活环境更利于小孩的成长,且何*也表示愿意继续跟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主张变更由其抚养何*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5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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