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美**限公司与丝涟贸**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丝涟贸易(上**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美**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知民初字第0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丝涟贸易(上**限公司认为:上诉人在向被上诉人发送律师函时,并不知晓美乐乐网站有任何线下体验店,该函所提及的行为未涉及线下体验店,也没有指控侵权的红桥区体验店的行为;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明在上述函件发送前红桥区体验店已经开张并使用了涉案产品图样;本案涉及客体为产品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由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天津美**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定,认为被上诉人经营的美乐乐网站采用“o2o双平台”营销模式,在多家媒体报道和美乐乐网站宣传页上均可看到。上诉人发函时应当知晓美乐乐网站有线下体验店;被上诉人的线上及线下经营活动高度融合,均是被上诉人销售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红桥区体验馆真实存在,并在上诉人发出律师函前就已经成为被上诉人的营销行为的组成部分;被上诉人起诉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关,使用涉诉产品图片等均系销售行为的一部分,销售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包括红桥体验馆,因此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的营销模式,其可能侵犯上诉人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其对美乐乐网站的经营、销售涉案“Sealy”系列商品行为及线下授权的红桥区体验店提供涉案“Sealy”系列商品销售与服务行为。上诉人在其所发律师函件中向被上诉人提出的“停止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侵犯上诉人著作权等合法权利的要求,包含被上诉人可能侵权的一系列行为。故涉案美乐乐天津红桥区体验店所在地亦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同时,被上诉人起诉要求确认其涉案行为不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法院的决定及《天津**民法院﹤关于天津**民法院集中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决定﹥》,天津**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