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谛**限公司为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少**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谛**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合肥谛**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合肥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合肥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