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侵害发明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