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有限公司与刘**发明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侵害发明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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