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金果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彩芬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案外人欧**已替被告罗**为支付28000元(法庭当场履行)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象山金果然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山金果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9元,减半收取249.50元,由原告象山金果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