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福与被告韩国**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福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兴福撤回对被告韩国**资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兴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兴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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