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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药总店与陈*和返还证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雅安市医药总店因与原审被告陈*和返还证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以雅安市医药总店名义起诉陈*和返还证照,其提交的工商登记虽载明王**系企业负责人,但据其提交的证据表明,2011年12月该企业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了陈*和为临时负责人,导致企业相关重大事项发生了变动。上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中,缺乏基本的身份证明材料。因此,雅安市医药总店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要求,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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