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等19人与被申诉人买买提吐尔地u0026amp;bull;苏**、第三人喀什天**培训学校返还证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喀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该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张**等19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