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等19人与买买提吐尔地#U2022苏**、第三人喀什天**培训学校返还证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张**等19人与被申诉人买买提吐尔地u0026amp;bull;苏**、第三人喀什天**培训学校返还证照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喀民终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该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申诉人张**等19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