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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刘**、高新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因与被上诉人刘**、高新军返还证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罗*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该案没有进行下去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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