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苏**房屋产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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