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有限公司诉被告郝耕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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