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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财产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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