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为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