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江**与被申请人吴**、黄石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吴**、吴**、吴**、胡有杉产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2)鄂黄石中民再终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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