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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宁波**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与被告孙**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0元,财产保全费1056元,合计2279.50元,由原告宁波**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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