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杰**限公司与泰格**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杰**限公司为与上诉人泰格**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44元,分别退还上诉人浙江杰**限公司19133元及上诉人泰格**限公司1201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