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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万娟诉唐子豪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娟诉被告唐**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娟到庭参加诉讼,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出庭作证,被告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唐**来到原告所承包的位于本区永昌路美食街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决定自选号码后连续投注,但未预交购彩票款。当投注到720注时,被告称其出去一会儿,让原告继续帮他投注。原告遂按被告选定的号码又投了480注。由于彩票机余款不足,原告停止了投注。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予以结账,但被告以没有中奖为由,拒绝付款。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1200注彩票款2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上午11时许,被告唐**来到原告所承包经营的位于本区永昌路美食街的福利彩票投注站,决定自选号码后连续投注,但未预交购彩票款。当投注到720注时,被告称其出去取点钱,让原告继续帮他投注。原告遂按被告选定的号码又投了480注。由于彩票机余款不足,原告停止了投注。之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予以结账,但被告以没有中奖为由,拒绝付款。

另查明,位于本区永昌路美食街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系张*所申请开办,2014年11月28日张*将该站承包给原告予以经营。福利彩票每10分钟一期,每注2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代销证》、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福利彩票37张、移动电话通话详单,证人李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词,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唐**在原告承包经营的彩票投注站,赊购福利彩票720注,以及委托原告代其购买480注,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之后被告以未中奖为由拒付彩票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彩票价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支付原告田**福利彩票款24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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