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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陶**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成诉被告陶**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4月11日,被告陶**在原告经营的体育彩票店购买彩票,出票后说没有现金支付,欠下12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4月12日还款。后经被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彩票欠款12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请与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陶**出具的12600元欠条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举证,

原告所举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15年4月始,被告数次在原告的体育彩票店购买彩票,前几次均现金购买,2015年4月11日,被告再次在原告处购买大乐透、十选五等彩票,出票后被告声称未带钱,便向原告出具一张12600元的欠条,后此款一直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体育彩票,应当给付对价款。被告未按约给付,对引起本案纠纷应负全部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倡导诚实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陶*喜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购买彩票款12600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52元由被告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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