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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张光荣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张光荣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光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3年4月14日,被告在原告的福彩投注站买彩票,未中奖,而后一直赊欠彩票,后在几名见证人的见证下写下欠条一张,并保证在三天内予以全部清偿。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给付欠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光荣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杨**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

对原告杨**提交的证据,被告张光荣未到庭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经举证、认证,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在原告的福彩投注站多次赊欠彩票,2013年4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欠杨大莉,欠条人:张光荣,2013年4月14号”,并约定三日后还清欠款。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与庭审查实的信息,被告因多次赊欠彩票并出具3万元欠条的事实得以认定,欠款人张光荣到期未还,对此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与法不悖,应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诉求,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被告应依法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欠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债务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张光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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