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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道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国道不服绍兴**民法院(2015)绍*民受初字第3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人以公民身份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系债务人谢**的债权人,因债务人死亡,其遗产被其无继承权的侄子谢*均实际占用,却不处理遗产,清偿债务,上诉人的债权长期无法得到清偿。上诉人以债权人的身份对债务人谢**的遗产处理,上诉人是利害关系人。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裁定绍兴**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要求:1、申请认定谢**的遗产无主;2、本案诉讼费在谢**的遗产中支取。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民受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绍兴**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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