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职务侵占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3年11月1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青**宁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