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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5)第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榆林x**有限公司旗下悠闲美地西餐厅大堂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公司与扣扣团、百**米、美团三家团购网站合作的预付款及消费共计36629.01元占为已有,拒不退还。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毛某某、张某某、刘**、冯某某、高某某的证言、榆林枣**有限公司账务明细、美团与榆林x**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扣扣团与榆林枣**有限公司网上团购活动合同、百度糯米与榆林枣**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银行转账回单、支付宝电子回单、明细、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36629.01元赃款全部退还榆林枣**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扣押清单,领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将赃款全部退还,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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