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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原审被告人王*退赔被害人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千三百八十四元。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部分被盗赃物已起获且发还给被害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根据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1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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