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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石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肖某某以被告人石某某、孙某某、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以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控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孙某某、谭某某现下落不明,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自诉人肖某某起诉被告人石某某、孙某某、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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