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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罗*强奸一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三**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了(2007)三台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9)广刑执字第1654号刑事裁定、2011年4月22日以(2011)广减字第886号刑事裁定、2012年9月5日以(2012)广刑执字第14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的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四**元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获得标准分218.2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上述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元监狱提请罪犯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对罪犯罗*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0一六年五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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