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穆有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6日作出(1999)吉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穆**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15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2)吉高刑执字第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05)刑执字第351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53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35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穆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穆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严重暴力犯罪,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4月16日20时许,在租住的家中与房主罗某某因琐事口角,被酒后回家的罗某某之子菅荣江遇见,菅用啤酒瓶子打穆有被穆有用胳膊搪住,并持尖刀照菅是胸部猛刺一刀,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9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穆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犯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穆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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