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邢**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5日作出(2001)四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71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23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7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05)刑执字第35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7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07)刑执字第38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6月24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81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085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吉**春监狱刑罚科姚*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邢*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邢*鸥在四平市铁西区夜朦胧夜总会当服务生期间,结识田**、王**,三人因老板李**平时对其打骂而不满,共同预谋杀死李**,1996年11月8日凌晨2时许,在夜总会楼内乘李**不备,田**持尖刀,王**持菜刀向李身上猛扎、猛砍数十刀,邢*鸥持口径枪击中李的头部一枪,当场致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参加坐监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98.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共同犯罪主犯,检察机关认为该犯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建议对其下调减刑幅度,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邢海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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