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罪犯刘**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7日作出(2000)四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28895元。吉林**民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作出(2001)吉刑核字第010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03年3月19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05年7月29日吉林**民法院作出(2005)吉高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13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2011年9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303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47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刘**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刘**与邻居陈**因庭院地界纠纷素有矛盾,2000年8月31日零时许,刘**持刀从窗户侵入陈**家,扎陈**一刀,陈被扎后从窗户跑出呼喊救命,刘**在后面追赶,追至陈**父亲家时,刘**被邻居抱住制止,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9分。有老年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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