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2年11月27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日止)。
2015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u0026ldquo;三课u0026rdquo;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4月至2014年5月、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2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